汉武帝时颁布的打击敌方割据势力的法令。汉武帝于元朔二年(前127年)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候国。这一法令使得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左官律、附益法:
汉武帝事情继“推恩令”之后又一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措施。“左官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宫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员,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附益法”规定严禁大臣以及地方官员也诸侯王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王的目的。
汉武帝的监察政策:
汉武帝除了削弱诸侯王的势力来加强中央集权外,也通过强化监察制度来增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上,除了诸侯王之外,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地豪强势力也大为膨胀。他们利用封建宗法的关系,结成强宗大姓,兼并土地,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对于这种豪强势力,汉武帝采取了限制和打击政策,一方面继续推行汉初以来迁徙豪强的办法,把他们迁到关中,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名,于每年秋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西汉刺史制度的产生极其演变: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朝御史大夫监督郡国基础上创立的,汉武帝把全国分成13个州,每州设刺史一名,于每年秋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末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东汉末期,刺史逐步地方官化,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割据势力。为了镇压众多的反政府武装暴动,汉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地方的实力。在镇压暴动的过程中,一些人掌握了地方上的军权,并且在掌握军权的基础上逐渐掌握了地方上的行政权,变成了割据势力,成为一方之主。有的名号是刺史,有的是州牧,有的是太守,有的是大将军或其他,但实质是地方割据势力,至于名号不同,仅仅是一个称呼而已,没有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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