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法的运算定律”中有一条“乘法分配律”,就是:两个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等于把两个加数分别与这个数相乘,再把两个积相加。例如:(10+5)×4=10×4+5×44×(10+5)=4×10+4×5这里为什么用“相乘”,而不用“乘以”呢?这是因为“两个数的和乘以一个数”和“一个数乘以两个数的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叙述成“两个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所以,乘法分配律中的“相乘”,既可以是“两个数的和乘以一个数”,也可以是“一个数乘以两个数的和”。(郑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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