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基本国情之一)
我国人口现状的特点及其影响:
①基本特点: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偏低。
②其他特点:农村人口多;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分布不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失衡。 ③影响:人口过多和过快增长,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①目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②具体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③意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①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挥之不去的矛盾与问题,都与人口太多分不开。人口问题成了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
②实行计划生育,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制定的基本国策,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
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
①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③说服农村有实际困难、希望生两个孩子的夫妇实行适当间隔生育;
④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做法由所在自治区或区(市)决定。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弊:
积极作用: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
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副作用:
目前,中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实,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造成国家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形成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计划生育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
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目前,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为十分之一,2030年将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超过60岁!专家认为,即使中国的经济仍能保持目前的增长势头,到那时也难以养活这么多老年人。就是说,中国人老得比富得快。
另外中国8%的少数民族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国人并不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获得了预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大问题。
北京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的刘宏源指出,由于中国人传统上喜欢男孩儿,许多孕妇将女胎流产。目前男女婴的比例是 120:100。10年以后,男性公民将多出五到六千万。这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隐患。
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政策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的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由于汉族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汉族也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最大的。
因此,有人认为这有背于《宪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并担心中国的民族人口比例的变更,会导致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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