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定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遗赠:公民将自己的丧身财产待死后不留给亲属,而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为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受遗赠人依据所遗赠人(立遗嘱人)的遗赠取得财产。受遗赠人获得的遗赠的财产,受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分配遗产的原则:
分配继承遗产时,要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互谅互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人继承。
财产继承权中常见误区:
1、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
2、继承权儿子多于女儿。
不属于继承范围的人除了合法遗嘱继承和遗赠外,无权继承或接受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和高度重视。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青少年要依据继承法,维护自己合法的继承权;同时又要有崇高的的理想和追求,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
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不容侵犯。中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权。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理解、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继承制度的根本标志。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出来;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没有直接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也有多种学理解释。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自始至终贯穿着四项基本原则,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对于这四点笔者没有太大的异议,只有一些笔者认为不是很全面的地方会在概括中加以阐述。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⑤
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工人合法财产均作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只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第二,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公民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恢复权利原状。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继承领域。
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顺序在先的继承人首先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其权利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确保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切实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继承权平等原则。学者一般只说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极少数提到继承权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仅是继承权平等的表现之一,继承权平等原则应该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政府就有许多关于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和重视贯彻继承权的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不同。
其次,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干涉寡妇"带产改嫁"的行为都是违反继承法的。
最后,在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继承人不分男女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范围和顺序中。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等,也可以是母系亲等。
第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国家法律的同样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迫害、歧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继承法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到对方家生活都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不因到对方家生活而丧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不仅规定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何坚持的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继承法》确定这一原则,是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扶养能力何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再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最后,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法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都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具体情况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些,相反,应当少分或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继承,这在我国民间较为盛行。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的,这体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相关初中政治知识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权利;
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与公民区别:
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相关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如何维护人身自由权:
⑴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⑵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对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⑶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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