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维新为何没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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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戊戌变法前,康有为、梁启超政治上的最高理想是开国会、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但是,百日维新期间变法法令最大的缺陷却是没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主张,对此,人们大多将其原因归结为光绪帝不愿使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其实,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次要方面,最主要的还在于康有为变法思想、策略的变化:即由倡导民权变法演变为君权变法。
  1888年12月10日,康有为利用参加顺天乡试的机会,第一次上书光绪,提出“变成法、通下情、慎左右”,上书由国子监祭酒盛是转交翁同?,恳请代递,遭拒绝,康有为十分沮丧,“虎豹狰狞守九关,帝阍沉沉叫不得”。

  1895年5月6日,继震惊中外的“公车上书”之后,康有为又连续两次上书,提出“设议院以通下情”,其中第三次上书终于送达光绪手中,引起重视,维新派开始得到光绪帝的支持。梁启超也在其《变法通议》中大声疾呼“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rdquo 初中语文;,呼吁“伸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制。

  随着变法实践活动的逐步开展,康有为认识逐步趋于现实,“变法看似简单,其实成功太难”,认识到顽固势力的强大,维新派的软弱,要照搬英美而直接开国会,设议院,是非常艰难的,比较实际的只有依靠皇帝权威,“乾纲独断”,才有可能“变成法”,达到富强。

  康有为第四次上书中即已明显转变了政治策略:“会议之士,仍取上裁,不过达聪明目,集思广益,稍输下情,以便筹饷,用人之权,本不属是,乃使上德之宣,何有上权之损哉?”以消除光绪顾虑。

  1898年1月,康有为奉光绪“条陈所见”诏,第六次上书,即《应诏统筹全局折》,提出:①明定国是,②“立制度局总其纲”,作为指导全国变法的中枢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局是皇帝主持设立的,对皇权有强化作用,与民选产生的国会有本质区别。此后,康有为向光绪进呈了所著《俄彼得变政记》、《日本变政考》、《波兰分灭亡记》等书,供光绪阅览参考,这是康有为从民权变法到君权变法的全面调整。

  1898年3月12日,康有为第七次上书光绪,明确提出变法最好以彼得为榜样,以俄国为样板,进行变法,“考之地球,富乐莫如美,而民主之制与中国不同,强盛莫如英、德,而君民共主之制乃与中国少异,惟俄国君权最尊,体制崇严,与中国同,然其与君权变法,转弱为强,化衰为盛之速者,莫如俄前主大彼得,故中国变法,莫如法俄,以君权变法,莫如采法彼得。”

  在此情形之下,不提开国会设议院,已是顺理成章,再奢谈“君主立宪”反而是不识时务了。总之,认为,“百日维新”不提开国会、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内容,根本原因,由于资产阶级维新派的软弱,把改革成败的希望寄托在光绪帝身上,因而改变“民权变法”之初衷,走上了“君权变法”之路,不但不希望削弱君权,而且希望强化君权。

  客观原因:光绪帝本身是个没有实权的傀儡皇帝,其支持变法的直接目的就是夺取实权,岂容再兴民权削弱君权?其次,改革本身是一项庞大、复杂、漫长的系统工程,康有为所极力推荐的彼得一世改革根本就没有国会议院一说,明治维新也是先从幕府将军手中夺取政权,确立天皇权威,在天皇主持下进行改革,在改革中逐步确立议会机构及地位的(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内阁对天皇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英国实行君主立宪,从1640年开始革命至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确立君主立宪制,也经历了半个世纪。要想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两千年君主****传统的封建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仅凭一纸法令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说明康、梁在这个要害问题上还算“明智”,要在政治、经济基本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骤开国会,显然缺乏应有的组织、思想准备,社会物质条件。一句话,“百日维新”太短暂,过早夭折,君主立宪还来不及孕育出台,就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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