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近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的亮点之一,是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在地方仍然普遍强调GDP政绩考核的大背景下,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人们正拭目以待,但愿这样的政策顶层设计,能够成为考核地方政绩、引导科学发展的指挥棒,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道生态红线,最终与GDP排名并驾齐驱,让空气质量目标的实现更有希望。
不可否认,在各级政府眼里,各类指标都有现实的价值排序。长期以来,与GDP等硬指标、维稳等硬任务相比,空气污染防治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多年来,从上到下虽然都在提倡考核干部不能只看 GDP增长,但是到了实际评价的时候,还是在看 GDP增长。通常,都是把一地GDP总量做大的地方领导得到重用、提拔,很少有哪位领导因为环保搞得好而得到重用、提拔。惟GDP增长的政绩考核指挥棒的存在,导致人们对GDP增长盲目攀比。而将空气质量排名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指挥棒,这无疑能引导各级官员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切实为民谋福祉。
针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首先,排名要科学。由于每月要公布空气质量红黑榜,因此空气质量排名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基础条件等因素,注重排名的可比性。既要进行城市的横向比较,也要进行纵向比较,不能一排了之。
其次,数据要真实。目前,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数据的质疑很多,老百姓的实际感受与环境监测数据的差异性很大。因此,严格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至关重要。为此,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三,目标要分解。要把可吸入颗粒物或PM2.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目标责任书和政府办实事目标之中。对于那些没有通过考核的地方政府,国家环保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约谈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予以督促。
第四,考核要动真格。对于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地方主要领导,要予以问责甚至免职。只有这样,这项制度才有刚性,各项任务措施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第五,公众要广泛参与。空气质量改善的最大受益者是普通公众。公开空气质量指标,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衡量空气质量是否得到改善,公众也是最好的评估者。要请公众根据自己的实际感受进行判断和选择。百姓心中有杆秤,公众对关系自身健康的事情都会作真实的表述。这种主观评价的数据应成为评价环境质量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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