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刀之末的
《左传·昭公六年》载,年龄时代,郑子产铸刑书于鼎上,作为国度的常法,名人语录。叔同反对说:“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比方人们将要争取渺小之利。《后汉书·舆服志》:“争锥刀之利,杀人若刈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