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谳的
《宋史·职官志》:“淳化二年(991):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凡狱具先上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章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断谳,即断狱,对案件的审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