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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是由受到启蒙思想的建国之父们精心设计的产物,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之所以能够仍然生效,说明宪法的一些规定现在看来具有普世性,在当时来看具有先创性。这些先创性表现在:它用法律条文的方式肯定了当时最先进的启蒙思想的主张,确定了共和原则、民主原则和分权与制衡原则。此外,对于当时美国来说,宪法体现出的中央集权原则从制度层面改变了危及美国发展的邦联制,带有极大的进步性。同时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地方的权力,有利于加强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
1、“1787年宪法”的制定:独立初期的美国,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
原则:“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约。
行政权 总统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
立法权 国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司法权 联邦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利高于各州权利
分割中央权利: 1.立法权——国会
2.行政权——总统
3.司法权——联邦法院
2、“1787年宪法”的意义:
1.它是世界上第一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性质),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是美国建立起联邦制国家;
3.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革命得以完成,维护了美国的统一。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反映人民群众权益的《权利法案》是几年后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宪法的;
它承认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
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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