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法部分)
3.4、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
3.4.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1、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矛盾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矛盾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人们不能任意制造,也不能任意取消,矛盾具有客观性。
矛盾双方的对立关系就是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的统一关系(包括矛盾双方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所以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2、对立统一原理
【原理内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自身都包含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
3.4.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矛盾的普遍性是指:(1)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即事事有矛盾;(2)矛盾贯穿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时时有矛盾。
〖方法论〗要求:(1)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前提;(2)对任何事物,我们都要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勇于揭露矛盾,积极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原理内容】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复杂事物的诸多矛盾、同一矛盾双方各有其特殊性。
【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见3.4.4)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矛盾问题的精髓,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和哲学依据。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是指同类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个性。
【原理内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事物发展的无限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事物的共性指导下,研究事物的个性。要善于从事物的个性中概括出事物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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