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历史的目光看宋朝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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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了扩大商业税的税基,政府又势必要大力发展工商业。为此,宋朝政府需要积极修筑运河,以服务于长途贸易;需要开放港口,以鼓励海外贸易;需要发行信用货币、有价证券与金融网络,以助商人安全交易;需要完善民商法,以对付日益复杂的利益纠纷;需要创新市场机制,使商业机构更加适应市场,创造更大利润……这是重商主义的连锁反应,最后极有可能促成资本主义体系的建立。

从宋代的酒业经营方式上,也可以看到宋政府的制度创新。宋朝对商品酒大致实行三种营业制度:京师之地,国家垄断酒曲,正店向政府购买酒曲酿酒,然后自由售卖,因为曲价中已包含了税金,政府不再另外向正店收酒税;诸州城内,官酿官卖,禁止私酒;乡村允许酒户酿卖,为特许经营,政府收其酒税。

官酿官卖,虽然收入全部归于政府,却存在可能产生的弊病,比如效率低下、产品质量粗糙、企业亏损。为克服这个问题,宋政府采取了一种叫作"扑买"的做法:将某个官营酒坊的若干年经营权拍卖出去。这个"扑买"的过程有一套严密的程序:

首先,政府对酒坊进行估价,设定标底,标底通常采用以往拍卖的次高价或中位数;然后,在"要闹处"张榜公告招标,说明政府要拍卖的是什么,位于何处,底价几何,欢迎有意竞买者在限期(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参与投标;然后,州政府命人制造一批木柜,锁好,送到辖下各县镇,凡符合资格、有意投标的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好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密封后投入柜中;接下来,州政府公开将木柜拆封,进行评标,"取看价最高人给与",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最后,公示结果,"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

公示没有问题之后,政府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之内(通常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中标人享有明确的义务与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酒税;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政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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