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知识点: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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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1、跪拜礼→握手、鞠躬;
2、称呼:“老爷”“大人”→“先生”“同志”;
3、婚丧仪式:铺张繁琐愚昧→简洁文明。


“断发”与不缠足运动:

1、1910年,清政府颁布准许臣民自由剪发的法令;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发出《剪辫通令》,结辫陋习革除。
2、不缠足运动先于“断发”。在西方民主平等思想的影响下,维新派人士发起女权运动。康有为在广东南海首创《不缠足会草例》,其后与康广仁在广州正式成立“不缠足会”,并不断推广,新学堂则以不缠足为基本的入学条件,不缠足运动轰轰烈烈开展起来。


五四时期人们关于婚姻自由的看法:

五四时人认为,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恋爱自由:
恋爱是“男女结婚的中心要素”,“必定先有恋爱,方可结为夫妇,必定彼此永久恋爱,方可为永久的夫妇”。
(2)婚姻自主:
婚姻主体对主婚权的把握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关键。他们强调婚姻要“完全凭着男女两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结合”。
(3)离婚自由:
“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很重要……如果不同时鼓吹自由离婚,那就这自由婚制也成了锁镣”,因此,“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并行齐进”。
(4)再嫁自由:
认为寡妇再嫁问题,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要按本人的意愿去办,万不能“为了褒奖条例,为了贞节牌坊”,而断了再嫁的念头。强调婚姻缔结当事人的权利,强调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强调夫妇双方在自由同意基础上的婚姻的道德性,无疑是切中封建婚姻的实质,是对传统婚姻观的有力冲击。



黄遵宪劝止缠足:

1897年10月,梁启超应邀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在当地提倡不缠足,按察使黄遵宪马上予以支持。黄遵宪首先列名不缠足活动发起人,接着亲撰布告,劝告人民不要缠足:“天地生人,本无生女悲惨之意,父母爱子,时仅生疾毁伤之忧。故圆颅方趾,麻木偏枯则为疾,属毛离里,疾痛弱化之谓慈。自薄俗流传,公理蒙晦,求工纤趾,肆彼忍心,毒螯千年,波靡四域,肢体因而脆弱,民气以之凋残,几使天下有识者伤心,贻后世无穷之唾骂。 ──高洪兴:《缠足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新式婚姻日渐增多 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礼堂所备证书(有新郎、新妇、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姓名),由证婚人宣读,介绍人(即媒妁)、证婚人、男女宾代表皆有颂词,亦有由主婚人宣读训词来宾唱文明结婚歌者。

废止缠足运动:

早在清末,废止缠足的天足运动就已经展开。天足,即天然之足,清朝末年发生的反对缠足、崇尚天足的天足运动是由一批维新志士发动起来的。
早在1883年(光绪九年)康有为就在老家广东南海联合一些开明乡绅创立不缠足会。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康有为、康广仁又在广州成立粤中不缠足会,提倡妇女不缠足。成立之初,会员便达万人以上。与此相呼应,在广州附近的顺德也创立了戒缠足会。另一位著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也积极从事反对缠足的活动,并致力于从事反对缠足的宣传工作。
1898年在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专门上书《请禁妇女裹足折》,痛陈缠足之害。随着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志士的反缠足运动告一段落。此后,更多的知识分子投入到了反缠足运动中。
进入民国,天足运动进一步深入发展,政府已经把放足和禁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民国建立伊始,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下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无论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是国民政府时期,尽管战乱不断,但政府对缠足的劝禁工作从未停止。到了抗日战争前夕,尽管这一陋习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禁绝,但杜绝这一陋习基本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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