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网上一张来自亡故产妇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所的红头函件也引发网友讨论,16日18时许,中科院理化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称,杨某是所内青年骨干,全所职工对此深表悲痛。本着尊重生命、死者为大的原则,于2016年1月14日致函北医三院,请求该院对杨某离世的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杨某及其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
产妇在医院内抢救无效死亡,究竟属于正常情况还是医疗事故,不能由双方自话自说,否则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从法定的程序来看,解决问题的途径还得遵循既有,比如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医疗纠纷。否则双方都认为有理,就会谁也说服不了谁。一方面,医院认为死亡属于正常现象,与病情有关而与医疗行为无关,自然也不应给予赔偿;另一方面,死亡家属则认定是医疗事故,要医疗机构给予自己以巨额赔偿,矛盾就必然难以解决。
按照院方的说法,产妇死亡后,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北医三院正常医疗秩序,此行为已属于典型的医闹,应被严格限制和打击,自然不值得提倡。否则,即便有合理的诉求,然而采取的手段不正当而具有违法性,那么就必然会为此承担附加的风险。虽然时下医患之关,囿于医疗的专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患者确实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过,这不是采取暴力等非正常手段的理由,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所所能发挥的作用,就是在要医疗纠纷之间发挥调节和润滑的作用,而不是选择厚此薄彼的排队站位。产妇死于医院,说白了属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庭之事,跟所在单位似乎毫无关联,更无明确的职能界定,其出具公函要求医院给予解释,其间究竟有几个意思?虽然中科院理化所在声明中称,自己的行为是基于对职工的关爱,属人性化的应有之举。不过,这种并无法律关联和意义的行为,却可能放大患者的弱势,形成一种情绪化的误导和道德性的绑架,并由此植下比事件本身更坏的后果。
正如律师所言,两家单位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也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家向另一家发函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简单来说,其行为除了表达一种姿态,产生一种道德性的压迫,并不足以成为院方必须回复的理由。相反,恰是这种姿态性的表达,却可能让死者家属一方进一步增强弱势感,并在采取非理性手段上更有底气。而对于其他对医闹行为高度认同的人来说,公函要求说明的行为则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其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并将医疗机构置于更加不利的地步。
弱势是一回事,需要通过权利救济不断补强,然而放大弱势则会产生恐惧,对正常而合理的程序给予排斥,并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与风险,成为诱发新的矛盾的引子。更何况,即便院方出于对公函的尊重而给予回复,那么发文者自己是否相信,又能否让死者家属相信,恐怕连自己都难以确定。否则,就不会出现死者家属不听院方的解释,也不会造成纠纷的难以调和。
现实证明,放大弱势造成的偏见与愤怒,其实比纠纷本身就难调解,其危害性也更为可怕。因为单个事件只是就事论事,而放大弱势则可能成为源头之污,甫一开始就堵死了沟通与交流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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