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国家制度的20个绝对必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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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具有主权属性、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民主的含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在一定阶级范围”,即统治阶级内部)和政体(“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统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抽象的、完全的民主和全民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3.民主与专政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4.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包括:对内职能——政治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文化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对外职能——保卫职能、交往职能。

5.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是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

6.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7.我国民主政治建设:(1)必要性: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属性和内在要求。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障。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2)如何建设:①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办西方政治模 式。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扩大基层人民民主。

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8.我国的国家职能:①政治职能:即国家维护政治统治和政治稳定的职能,包括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②经济职能:即国家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③文化职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仅保证经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而且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包括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组织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④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包括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搞好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物;建立和健 全社会保障制度;兴办各种公共工程,完善各种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保持生态平衡。⑤保卫职能、交往职能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 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的职能。

理解:(1)履行国家职能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包 括:党的机关、人民政协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2)要全面把握各职能的名称、基本含义、意义和行使方 式。(3)要注意把握同一事例可能体现几种职能。区分体现某种职能与有利于处理某种关系的不同。

9.政体类型:(1)国体和政体的关系。(2)比较议会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共和制(异同)。比较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异同)。(内容略,详见课本P20~23)

10.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 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要把握他们的不同内容,从而区分这 四种职权)(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4)人民代表:①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性质和法律地位)②如何理解“我国 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 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③人民代表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切实履行自 己的义务。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间接民主,因此不能说我国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5)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6)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 结。(7)任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①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11.国家结构形式包括联邦制和单一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的中央权力是地方让渡的,而后者地方的权力是中央赋予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2.“一国两制”:(1)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重大原 则问题。(2)“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3)含义和主要内容:①“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 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②两制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③“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是中央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享有高度的自治(非“完全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地方性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定的外事权,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注意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权)(像行政长官进京述职,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对“基本法”的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等都体现了特别行政区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4)意义:有力于实现祖国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港澳台的稳定和繁荣。

13.台湾问题:(1)性质——是国家实现统一的内政,不是恢复主权的问题,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2)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 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其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3)“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①用和平 方式,可以避免战争带来的社会动荡,不损国力,不伤民心,是人民的共同心愿。②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 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证,永享太平。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③台湾同胞可以同祖国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 家的权力,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4)我们反对以公投和“修宪”方式决定台湾的命运——主权在民,是在全体人民,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 民,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台湾的命运应该由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来决定。(5)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①台湾问题是中国 的内政,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②我们只有承诺不放弃使用武力,才能真正威慑台独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防止台湾从祖国分离出 去和外国势力的干涉。③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的坚强决心,促进用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的统一。④不承诺放 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人民的。(6)台湾没有资格加入联合国——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14.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

15.我国的国家机构:①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②国务院即中央 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④最高 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①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②主要体现在:在国家权力机 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对人民负责原则:①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我国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②这一原则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监督;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 法。(3)依法治国原则: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走依法 治国的道路,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②含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 民当家作主。③实行依法治国的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保证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进一步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和普法教育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17.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表现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

18.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3)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 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19.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 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国家安全已经扩展到领土、主权以外的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基因安全、居民 正常生活秩序、生命安全等社会生活诸多领域。

20.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①这不是指立法平等,而是法律实施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② 具体表现: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权力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2)坚持公民权 力和义务统一的原则:①权力和义务的辨证关系:权力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存在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 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必须在 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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