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1980年8月我国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全国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设立海南省,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沿海开放城市:1984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
沿海经济开放区:1985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又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地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并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环渤海地区的一些市、县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所辖县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区。
台商投资区:1989年5月在福建厦门、福州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
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6月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市开发和开放浦东新区。
保税区: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之后,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15个保税区。
沿边开放城市:1992年3月以来,我国进一步开放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的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市、塔城市、博乐市,云南省的瑞丽市、畹町市、河口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凭祥市和东兴镇等13个市、镇。
沿江和内陆开放城市:1992年7月,国务院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和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南宁、乌鲁木齐、昆明、石家庄7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1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以后又增加黄石、宜昌、万县、涪陵为长江沿岸开放城市。
经济特区就是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实行有别于一般地区的特殊开放政策,给予减免关税等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商来投资兴建工业和其他经济事业,以及进行体制改革试验的特殊区域。经济特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特区的经济发展,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二是特区的经济活动要以市场调节为主;三是特区的产品销售以进入国际市场为主,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四是外商前来投资办厂,可在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五是可以简化出入境手续,为外商前来投资和洽谈业务创造方便条件;六是国家授予经济特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和项目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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