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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贵州消防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全省消防监督人员火调工作水平,根据总队工作安排,2009年4月,本人有幸到**消防总队火调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短期火调岗位业务培训。现将培训期间所获心得向领导和各位同事汇报如下:
一、**消防火调工作之先进性
**消防总队的火灾调查工作开展已经较为成熟,有一整套相关的程序、制度包括经费保障,并实实在在的落实在了日常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调动派出所人力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初到**,便深刻感受到火灾调查人员与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配合之默契。**总队的做法是:一般性火灾(如损失较小、原因清楚、非重点单位、不涉及多产权单位等)发生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全面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同时与当地消防部门定期碰头召开分析协调会,进行信息沟通。影响较大的火灾,辖区派出所民警负责了解、调查外围笔录,排查有力线索;消防机构火调人员组织现场勘查,由支队进行火灾调查工作,最后,当事人如果申请重新调查,则由总队火调处进行重新调查。
据了解,**市在2003年在奉贤试点派出所承担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讨论和调研,经**市公安局批准自2004年8月1日开始,在全市九个区(县)推广公安派出所承担火灾原因调查的工作,制定了《公安派出所火灾原因调查程序》,配发了相应的勘查装备,并对派出所分管领导和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各防火监督处(科)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统计,2004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九个区县,共发生火灾842起,属派出所调查范围的火灾共656起,其中由派出所直接调查处理结案的528起,占总火灾起数62.7%。通过该项工作的实施,一方面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使防火监督处(科)将更多的警力投入到较大火灾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其他防火业务中去,提高了工作效能。同时也丰富了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内容,提高了消防民警的监督执法业务能力,增加了消防宣传工作的素材。
近几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派出所消防三级管理,**市公安局每年定期对各分局派出所消防业务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派出所等级、民警福利待遇等息息相关,以此来调动派出所民警参与消防检查、火灾调查的积极性。
2、防火干部人人皆需从事火调工作。**市消防总队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消防局火灾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了“主办调查员”的全新概念。即各支(大)队每日均设有防火干部值火警班。第一出警的防火参谋(防火值班人员)为该起火灾调查的主办调查员,分管起火地区的防火参谋协助配合,分管领导视情况调派其它防火参谋协助配合。而主办调查员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程序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而专职火调人员的职责则是协助防火参谋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同时对防火参谋在火灾调查中生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移交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3、全面营造火灾调查学习研讨氛围。2006年4月10日,**市消防局召开了第一届全市火灾案卷评比活动,通过对优秀案卷的评比,进一步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专职火调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同时,通过对优秀案件的评比,既总结了**市火灾调查工作成功经验,通过比较找到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又搭建了各支队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探索、创新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火灾调查工作教育培训机制,为火灾调查工作逐步向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结论科学、档案完善方向推进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4、进一步发挥专家作用。在查阅**市消防总队近几年的火灾档案中,发现:**市火调专家委员会在多起重新认定或疑难火灾的调查工作中,充分发挥了作用。多(!)次请专家到场协助调查原因,为最后确定火灾原因出谋划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在2004年发生的两起部队单位火灾中,专家委员会受**市消防局指派,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书既解决了以前消防局参与调查后无法为受委托单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难题,又为部队单位处理火灾事故提供了依据。同时,外聘的汽车行业专家,不仅经常为车辆火灾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还多次无偿提供现场、设备、技术人员甚至同类型车辆进行分析,最终达到通过分析一起起火原因,使参与的调查人员也学到了许多知识的目的。据了解,目前**市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共有不同行业的专家13名。
二、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方面
1、各支(大)队建立健全干部24小时火灾调查值班制度。**总队防火干部全面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制度的创新,为我省机构创新提供了典范。“火灾调查是火调参谋的事”,存在这种想法的防火干部在我省不在少数。其实,火灾调查只有及时、迅速出警,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掌握资料,才能为以后案件的定性、及时告破赢得了、宝贵时间,而支、大队防火干部24小时火警火灾调查制度就为这一目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加强火调装备配置及人员配置。2005年,**消防总队花近500万元购置26台雪傅兰越野型轿车装备一线火调工作,同时每车均标准配置相应勘查器材、设备。相比之下,我省各支队、大队火调力量从车辆、装备、人员等均无法得到有力保障。此外,**消防总队上到火调处所有人员、下至各支队防火处专兼职火调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专项岗位补助均按发放,以及专门针对火调技术人员的定期培训等措施,都有很好的借鉴性。
3、注重加强对火灾资料的收集、及对物证的归档保管制度。《规定》中明确要求:各支(大)队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移动硬盘,双备份火灾现场照片及录像、录音等资料;而一些物证,不能用电子档归档的,也有专门的保险柜进行保管。
由于体制原因,我消防部队干部流动性比较大,一起火灾,往往三、五年后,资料就遗失了,这非常不利于火灾调查工作。特别是近几年,重新认定增多、信访案件增多、行政诉讼案件增多、涉外案件增多,使得火灾调查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物证资料保存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4、注重对录音笔的使用。**总队明确提出: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对特殊群体(如在急救、濒临死亡、重伤人员等)的笔录收集中,要尽可能的使用录音笔,收集资料,以免资料缺失,导致火灾原因无法认定。
5、加强机动车火灾调查程序改革的探索。鉴于目前普遍存在机动车辆火灾调查接、处警方面的不足,以及调查技术难度较高等情况,建议总队会同交警、保险等部门,制订机动车火灾的专项调查程序,同时借助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探索由中介参与机动车火灾原因调查、损失评估的新机制。
6、加强物证鉴定意识,提高原因调查的科技含量。建议贵州总队要求各支队在火灾调查中凡涉及电气火灾的,尽量要求提取物证进行技术鉴定,进一步提高原因调查的科技含量。此外,建议总队统一规范开发一套绘制火灾现场图的软件,一方面提高现场图的绘制水平、质量,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通过培训、学习,需进一步探讨和深究的问题
1、原因不明的火灾案件是否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消防总队在《规定》第52条中明确要求:经调查,未能查明火灾原因的,也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当事人也可以对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案件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标志着消防机构对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一个终结,即调查程序执行完毕,即使是火灾原因不明案件,也应该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原因不明的火灾案件调查终了之后,如果不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如何告之当事人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已经结束?仅仅通过口头告之当事人“原因不明”的做法,恐怕欠妥。此做法最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状告消防机构涉嫌行政不作为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执行机构,是认定火灾原因的权威机构。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约束和社会监督越来越严,火灾事故当事人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这就要求火灾调查工作要更细致、更全面,只有在充分掌握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认定火灾原因。尽管出具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矛盾上交”(火灾当事人既然要向消防机构深究火灾原因,其火灾案件大多数是涉及保险理赔或是民事纠纷,所以才将矛盾的焦点集中于权威机构-消防部门。我基层消防机构出具“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其结果必然是将“矛盾”上交,即火灾当事人(一般是涉及双方或多方)因为保险理赔或民事纠纷,必然要对基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向上一级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将“矛盾”上交)。但是,这种因出具“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而导致的重新认定,虽然不利于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但我个人认为这是对消防法赋予消防机构“三大法定职责”的一种最好的诠释,也是消防机构火灾调查部门依法办案、以客观事实认定火灾原因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公安消防部门是采取审慎和负责的态度认定火灾原因的。
如上所述,个人意见,对于“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应该出具合理、规范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并做好应对庭审或法院调查的准备,对所有可能的火灾原因导致不能唯一确定的结论,要有科学合理的解释。
2、针对汽车火灾的处理方式。**消防总队在《规定》第18条中明确提出:机动车在行使途中因非交通事故发生火灾,由主战消防队向该机动车驾驶员出具《机动车火灾告知单》。告知单中明确要求:机动车主或单位如需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的,可在接到告知(!)单二十四小时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个人认为,24小时的提出,是在总结许多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想法。第一,可防止车辆火灾因现场缺失而导致的证据不足,原因无法认定;第二,避免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作虚假笔录。
笔者曾咨询保险公司:车辆在未保自燃险的情况下,因与外界物体直接碰撞起火或受外界明火烧损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
因此,许多车辆在投保车损险而未保自燃险的情况下,因车辆自身原因(非质量原因)自燃失火,车主或驾驶员咨询相关方面后,才向消防机构报案。同时向消防机构作虚假笔录:汽车失火前曾碰撞路基、为躲避车辆碾压石块、路面不平底盘发生刮蹭等,来迷惑我火调人员,以便为其出具较有的利的原因认定。
所以,车辆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火场,排除不利因素,认真勘查现场,方能最大程度上准确认定火灾原因。
3、**消防总队提出了一种较为创新的概念:一个火灾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原因,但最终均归属一种责任划分,同时有利于协调解决事故纠纷,原则上是允许的。
如汽车火灾中,调查人员经过详细勘查,认定火灾原因系引擎部位故障引起火灾;同时,无法排出因车辆颠簸或其他物体撞击后诱发引擎部位电路或者油路系统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这是一起汽车火灾发生后,火调专家委员会给出的专家意见)
总的来说,由于地区差异等客观原因,**的火灾工作也具有相应特色,由于城市发展速度快、时间长、阶段性明显及成熟度高,**的火调工作相应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的地方。通过这次短期的岗位培训,我们丰富了火调专业知识、提高了火调业务技能,更重要的是我们让看到了差距,找到了我省火灾调查工作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并设想通过有效的方法构建一个长期学习、长期专研、可持续发展的火调工作思路,使短短一个月的学习真正成为我们长期学习实践以提高专业水平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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