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2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相关文章:乡镇领导建设学习型政党心得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2014年机关党建学习心得大学生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心得学习软环境建设心得体会物业公司《员工手册》学习体会感想护士医德医风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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