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正确”的名称,也会使沟通发生困难,例如,一项以700个儿童对于“阳具”的定义所做的实验结果,居然出现了65种不同的说法。这是一项隐忧,表示我们的父母习惯用自己的神来之笔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怪不得他们会莫衷一是。假如小孩子试着用不正确的叙述,例如:“下面那儿”或“我的下部”,去描述一桩“性伤害”或者“性虐待”案,相信法官就很难据此判定嫌疑犯的罪刑,对受害者而言,这无疑又是另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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