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走出爱的牢笼
动手实践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培养和发挥孩子的创造性和才能。如果我们给孩子安排一条轻便的道路,他们只须饭来张嘴,上课就念书,什么也不管,这样我们就会害了孩子,会使聪明人也变成傻瓜。
——徐特立
当我们了解到这一切后,就意味着变化的开始,而实践的价值就此得以显现出来。
越是不能自立的孩子,家长就越是要主动为其提供动手实践的机会,只有更多地动手实践,才能够让孩子逐步摆脱对家长的依靠。同样的,只有逐渐摆脱对家长的依靠,其自立、自理的能力才会越来越强。
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保障性力量,家长势必要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孩子尽量铺垫较好的生活环境,而同时又要在这个前提下完成对孩子独立意识的培训,一方面要求家长尽可能多做,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家长少做,如此一来,如何在环境的保障和独立意识培训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成为了我们的家长亟需面对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分清楚哪些事情是应当由父母来完成的,哪些事情是应当由孩子来完成的,总结起来,应当由孩子来完成的事情无外乎分为三类。
第一类:属于孩子自己的事情。
通常来讲,孩子处理事务的效率比较低,在许多时候,当孩子还没有及时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我们的家长就已经抢先代劳了,久而久之,孩子便陷入了习惯性的等待之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许多孩子连最基本的穿衣、洗脸都无法独立完成,其原因就在于长时期的等待中,已经使得孩子不仅丧失了自立的能力,更丧失了自立的愿望。
第二类: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情
在家庭生活中,除了孩子自己的事情之外,还存在着许多适合其培养自立能力的家务劳动,这些劳动的共同特点是危险系数小、劳动量小、简单易行,而这些看似琐碎的劳动,恰恰构成了家务的大部分。
假如我们的家长有意识地让孩子从事一些此类劳动,那么在孩子轻松完成劳动的同时,既锻炼了其动手能力,同时也对劳动的价值产生了新的认识,由此带来的是良好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
第三类:孩子们的集体活动
当孩子进入幼儿园、学校之后,往往会遇到许多有组织的集体活动,比起前两类事情,集体活动特别是集体劳动的意义尤为重大。
除了我们提到的各方面锻炼之外,由于这类事情往往是由许多孩子共同参与、共同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不仅可以学会如何与其他成员配合,更能够增强集体观念。
由此,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中国家庭教育中溺爱机制的探讨,然而我们的问题远未结束,在看到我们的家长溺爱孩子的同时,另一个非说不可的问题,也正浮现在我们的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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