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李家沱的两岁儿童从幼儿园放学回家途中,到一副食店买东西吃,结果被店主家的狗咬伤了命根。小孩被送医院治疗痊愈后,家长将副食店告上法院,要求店主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近日,巴南区法院开庭审了此案。庭审时,被告店主杨波称,今年8月17日晚,小强(化名)由其母张芳抱到店中称要买冰棍,当时家里的小狗正在吃饭,由于怕狗儿咬伤小孩,杨波劝张芳将小孩抱走。但随后不久,小强又跑到店中用脚踢正在吃饭的小狗,结果被狗咬伤“小鸡鸡”。他认为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负一半责任,不同意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杨波提出小强用脚踢狗,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故不予采纳。杨波对于自家的狗应尽管理职责,故判狗主人杨波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875元,驳回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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