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就是用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材、教程、方法对儿童进行的教育,可以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是它的目的和任务,同时还有着重要的意义: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是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特殊教育的方式是专门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规律一般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是特殊教育的重点,比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的早期教育更为重要,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
相反的如果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再进行教育和培养效果不会很好。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特殊教育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同时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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