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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前教育的启示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育儿知识 来源: 逍遥右脑记忆
简去年9月,笔者随北京市教委学前教育考察团,考察了香港的学前教育管理情况,得到了如下启示。   一是依法治教,有章可循。  学前教育在港普及率很高,港府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十分重视,其学前教育的发展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香港的学前教育机构全部由慈善团体、群众团体、宗教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香港教育署要求办园者必须依照《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教育规例》(附属法例)办学。《教育条例》中有关学前教育机构遵守的法规有:《注册制度》、《校董的注册》、《教师》、《关于注册、批准及准用教员许可证的其他规定》等。《教育规例》详细地规范了办学主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和条件,如《校舍及结构的规定》、《防火措施》、《健康与卫生》、《费用及收费》等规定。这些学前教育法规,为办园者提供了办园依据,使其能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办学秩序,保证了教育质量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政府检查、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常,香港教育署督学会定期前往已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幼稚园视察,就幼稚园的日常运行、行政、管理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认为幼稚园的管理方式或教学质量不尽人意,或发觉幼稚园违反《教育条例》和《教育规例》,督学会将及时提出适当建议、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追踪视察,以确保幼稚园纠正违规事项。教育署署长可以依据《教育条例》的规定,把严重违规的个案转交警方,以便提出检控,或行使《教育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取消有关幼稚园的注册。港府对学前教育的管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认真行使执法权,严格依法行政,使学前教育进入了良好、有序的发展状态,促进了整个教育的发展。  二是政府以有力措施保证此儿童的受教育权。  从维护所有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目标出发,港府为普及全港地区的学前教育采取了两项措施。  实行教育费减免计划。为支持所有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政府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儿童实行经费补贴。该计划规定:香港居民,年满3岁,就读于经教育署注册的幼稚园,如家庭经济困难,可向政府社会保障办事处申请教育费补贴。对申请补贴的家庭,政府核实后,会对其实行学费全免或半免计划,将补贴费款项直接划拨到其儿童所入的幼稚园。这项措施保证了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实施幼稚园兼收弱残儿童计划。此计划旨在提倡幼稚园为3~6岁轻度弱残儿童提供服务,促进其向健康方向发展。政府提倡各幼稚园参与和支持该计划,凡参与该计划的幼稚园要留出6个名额供弱残幼儿就读,政府对该园提供资助,并增派一名特教老师,其薪金和公积金由教育署支付。弱残儿童在幼稚园除与其他正常儿童一起参与园内的各项活动外,每日还可接受半小时的特殊教育辅导,由特殊教育的教师对其进行认知、社交、感觉和自我照顾等方面的训练。港府的这一举措,保证了弱残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获得发展。同时,也鼓励了一些兼收弱残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行为。  三是政府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多项资助。  香港的学前教育机构全部属民办性质。政府为推动幼稚园发展优质教育这一目标,向幼稚园提供了下列资助。  幼稚园资助计划。政府为提高幼稚园教育质量及降低幼稚园聘用较高比例合格教师导致的学费增幅,向计划内非牟利幼稚园提供资助。津贴按班发放,幼稚园聘用比规定比例高的合格幼稚教师,可获较多资助,以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  出资培训幼稚园教师及校长。政府每年开办免费的培训班,给未受训练的在职见习幼稚园教师提供学习的机会;定期免费开设有关管理课程及特殊教育的课程,以培训园长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1996年成立了一所幼儿服务资源中心,为幼儿教育工作者提供各类参考资料和视听教材。  向非牟利幼稚园发还租金。政府为非牟利的办学团体举办的幼稚园,提供公共房屋,供其租用,并且以拨款方式发还房屋租金,以此支持和鼓励其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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